河南敏之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翰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291民初7625号
申请人:河南敏之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秫米店街8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54X6D5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翰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街长椿路11号大学科技园西区研发5号楼底商连廊二楼2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77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4月26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建设西路121号5号楼4单元1801号。
申请人河南敏之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翰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敏之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翰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44660.18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敏之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翰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44660.18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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