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敏之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翰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291民初7625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敏之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54X6D55。
住所地:开封市秫米店街8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翰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779××××。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梧桐街长椿路11号大学科技园西区研发5号楼底商连廊二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4月26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河南敏之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翰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2023)豫0291民初7625号保全裁定,冻结了被告河南翰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444660.18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敏之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翰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44660.18元的冻结或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翰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44660.18元的冻结或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