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敏之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翰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291民初7625号之三
原告:河南敏之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54X6D55。
住所地:开封市秫米店街8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翰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779××××。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梧桐街长椿路11号大学科技园西区研发5号楼底商连廊二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10月17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26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敏之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翰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敏之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翰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敏之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敏之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翰德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178.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78.64元,由原告河南敏之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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