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邵东民初字第1640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邵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被告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申请追加被告***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本院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后,于2014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被告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25日,被告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亨特大酒店的五楼装修工程转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装修工程,而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有61000元工程款以甲方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自2012年3月后,被告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存实亡。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61000元;2、由被告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对原告的装修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字号为两市镇指南针家居装饰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告***,***公安户籍资料打印件二份; 3、被告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料复印件2份, 以上证据用以证明上述原告与被告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4、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原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装修工程合同的事实; 5、***调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被告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61000元工程款的事实; 6、***调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为亨特大酒店装修负责人,***证实***如期完成全部装修工程,装修质量没有问题。但因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5-11楼装修工程有质量问题,故亨特大酒店对5楼装修工程款61000元没有支付,导致***有61000元工程款没有收到。 被告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公司并未与***签订合同,本案是***冒用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故本公司不应承担合同责任。 被告***辩称,本人在外经商,对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管理不善,故只承担公司的内部管理责任,本案是***的个人行为,故请求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上列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辩称,被告***未参与公司管理和经营,故不应承担责任。 为支持其辩称意见,***提交了以下证据: 7、合股人协议书; 8、股东会补充协议。 以上二份证据拟证明***、***、***、***均为公司的隐形股东。 被告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案与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关,况且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只是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加盟公司,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只占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的股份,故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9、双艺品牌加盟合同。用以证明被告***、***合伙成立的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一种公司加盟形式。 被告***辩称,***是受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找到***为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亨特大酒店五楼装修工程施工的。工程的接收被告***是知情的,转包工程的二万元利润也归公司所有,已用于支付其他工程的工程款。因甲方亨特大酒店拖欠公司工程款,所欠***的61000元工程款属实,应由亨特大酒店支付。公司领导层没有引起重视,各做各的生意,现公司也未解散和清算,故该工程款应由亨特大酒店和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清偿。***是公司职员,代公司签订合同是一种职务行为,故***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被告***未提交证据。 庭审中,被告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对原告证据质证认为,原告证据1并不能证实原告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案合同的相对人是两市镇指南针家居装饰店;原告证据2、3无异议;证据4是***的个人行为,不能认定是被告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合同;证据5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认定;证据6证人不是亨特大酒店的法定代表人,故亦不能认定。被告***对证据7、8、9没有异议。被告***和被告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认同***的质证意见,被告***确认原告的证据属实。原告对被告方的证据7、8、9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为书证,证据5、6均证实被告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甲方亨特大酒店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原告***尚有61000元工程款未收到的事实。被告***当庭确认所欠***的工程款属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证据,原告和其他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亦予采信。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结合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是从事家居装饰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取字号两市镇指南针家居装饰店。2011年11月25日,被告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合同,被告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亨特大酒店五楼装修工程承包给***施工,合同总标的414800元。***如期如质完成了工程施工。亨特大酒店与被告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其他部分的装修工程质量有纠纷,亨特大酒店扣除了该五楼装修工程的工程款61000元未支付,导致***施工的工程尚有61000元工程款未收到,酿成纠纷。 另查明:被告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由被告***、***加盟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而成立的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登记股东为***、***、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后该公司经扩股,增加***、***、***、***等隐形股东。***与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去贵州发展,该公司交由***负责日常管理,***任公司办公室主任。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亨特大酒店签订合同,***告知了***,***受***的委托联系了原告***进行工程施工,并与***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公司在该工程转包中获利20000元,亦由该公司用于支付其他工程的工程款。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处于瘫痪状态,但该公司未经清算,也未注销,尚有公司债权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为原告***与被告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确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应秉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合同的签订是被告***的个人行为,没有证据支持,且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1000元,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此法条的规定,只有在股东虚假出资或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导致公司和股东的资产、财务、业务、机构、人员发生高度混同,甚至公司和股东共用一本账、共享一个银行账号等情况下,才能由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6100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25元,由被告邵阳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