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304执76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桂林天蟾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金荣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桂林天蟾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桂林天蟾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