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11民初3107号
原告: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德思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德思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