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11091号之一
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天安智慧城1-601。
负责人:詹寿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江明,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458号蓝湾国际广场B栋909号。
法定代表人:贺玉连。
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保全费1220元,两项合计2710元,由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翁迎晓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