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11091号
申请人: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MBKGPXF,住所地无锡天安智慧城1-601。
负责人:詹寿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江明,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794729644B,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蓝湾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贺玉连,总经理。
申请人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湖南双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