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轴承有限公司

西北轴承有限公司、凤城市凤凰城管理区西北轴承物资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6民终6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城市凤凰城管理区西北轴承物资经销店。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凤凰城管理区凤山路(内燃机家属楼1号楼)。 经营者:***,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辽宁省凤城市。 上诉人西北轴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凤城市凤凰城管理区西北轴承物资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22)辽0604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北轴承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西北轴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西北轴承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