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民初55号
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MA75W9FX9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欧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望海街道元新线元通段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CUP580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云起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一路18号浙大网新软件园A楼5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GN83CX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欧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杭州云起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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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