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1002知民初170号
原告:西某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东段西某轴承销售处。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西某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东段西某轴承销售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西某轴承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西某轴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某轴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西某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