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轴承有限公司

啤岭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73民终5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啤岭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景乐路228号3幢(廊下乐农文化创意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啤岭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6民初1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派调解组织就涉案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啤岭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因委派调解而免予收取。 审判长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