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轴承有限公司

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好会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18民初6748号 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好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双联路158号1幢11层O区115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华好会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华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兴路285号9幢201室。 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好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好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追加上海华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暨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2023年5月23日,本院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华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在百度搜索引擎将涉及以原告专有的“西北轴承”品牌商标及字号非法设置为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相关网站链接;2.判令两被告在《法治日报》、涉案网站上对其恶意侵权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且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3.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审理中,原告确认被诉侵权行为已停止,故撤回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案外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公司)曾用名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西北轴承厂,始建于1965年,1996年4月,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是我国轴承行业首家A股上市公司。原告系宝塔公司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主营各类滚动轴承的生产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石油、冶金、铁路、矿山、建筑工程、重载汽车、电机、农机等行业的主机配套。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公司的产品设计和工艺制造水平,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已掌握冶金轧机轴承、重载汽车轴承、石油机械轴承尤其是石油机械轴承成熟、独特、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在国内轴承生产制造行业,西北轴承产品的综合技术水平处于领先地位,100多种新产品填补了国内空白,10种产品被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公司拥有高水平的技术研发人员,具有自主研发的在中国轴承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的计算机CAE-CAD-CAPP设计软件和轴承数据管理一体化PDM系统,被国家科技部授予“全国CAD应用工程示范企业”称号。公司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通过了ISO9001、ISO14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国家一级计量单位;公司军工生产历史悠久,是目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唯一拥有全部军工生产资质和许可证书的企业。公司系轴承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中国机械工业企业500强,我国西部最大的轴承生产企业、轴承行业知名骨干企业之一,获得了国家出口免验资格,产品畅销50多个国家和地区。同时,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成功应用于神州五号、神州六号发射监控装置,并先后有500多种产品填补了国家空白,近千种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公司的发展还得到了国家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公司先后荣获“中国21315质量信用等级证书”“机械工业管理进步示范企业”“机械工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推动宁夏可持续发展十佳功勋单位”等荣誉称号。原告目前名下拥有第1913902号“西北轴承”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在第7类机械设备的相关商品项目0750“轴承”上;同时,“西北轴承”已成为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字号,同样有权获得保护。近日,原告发现华暨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把“西北轴承”设置为搜索推广的关键词,在推广标题及描述中体现“西北轴承”的字样,让公众误以为其就是原告招商推广的官方网站,华暨公司通过截获原告“西北轴承”品牌的大量流量,为其他品牌轴承攫取商业利益,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侵权恶意明显,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华好公司自认系实际侵权人,应与华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华好公司辩称,被诉侵权广告确系华好公司制作并委托华暨公司代理发布,华好公司主要从事制造业展会业务,轴承仅是制造业中的一小块内容,华好公司在发布网络推广时会添加众多的关键词,本案中的“西北轴承”并无任何指示意义,仅是关于不同地域生产轴承的描述,例如被诉侵权文章另添加有“上海轴承”等关键词,且华好公司添加的关键词需要经过百度搜索的商标侵权审核,如果本案存在商标侵权,百度搜索的运营公司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华暨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宝塔公司前身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北轴承厂。该公司现为上市公司,是国内较大的轴承生产企业之一。原告系宝塔公司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轴承加工、制造;钢材销售;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等。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取得第1913902号“西北轴承”文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轴承、轴承(机器零件),注册有效期限:2002年10月28日至2012年10月27日。后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32年10月27日。2017年1月6日,原告自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核准受让上述商标。 1998年至2019年间,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多次获得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证书,并获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联合颁发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向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颁发“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证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颁发《出口免验证书》,免验有效期:2008年4月至2011年3月。2016年12月,原告获得中国设备管理技术数务中心颁发的“石油技术装备创新奖一等奖”证书。 华好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19日,经营范围包括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市场营销策划等。法定代表人为***。 华暨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工程,会展服务,礼仪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市场营销策划等。法定代表人为***。 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载明:取证时间2022年7月4日,申请人在百度栏搜索框输入“西北轴承”,出现的第二个搜索结果大标题为:“西北轴承,去SME苏州国际机床展,7月28-31日开展”,小标题为:“西北轴承,找机床附件厂,去苏州国际机床展,700+国内外参展商,汇聚苏州国际博览中心,覆盖16大工业加工产业上下游产业,解决机床行业…”。该链接标明“华机展”“广告”“保障”。点击“保障”,显示华暨公司企业档案,内设“进入官网”链接,返回点击链接进入“华机展”广告页面,有展会介绍及门票领取链接。 另查明,2022年11月16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组织原告、华好公司及华暨公司进行庭前谈话,谈话笔录记载,华好公司陈述其系被诉侵权网站实际运营人。原告表示希望与华好公司庭后协商,故而撤回该案起诉。该院据此做出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理中,原告陈述其并未参加“SME苏州国际机床展”,华好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本案中,“西北轴承”既是原告的第1913902号注册商标,同时也是其字号,在轴承行业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华暨公司将“西北轴承”文字作为搜索引擎广告关键词,在标题显著位置予以凸显,并在该标题下方文字开头部分再次使用“西北轴承”后附加宣传自身展会业务,使搜索用户产生混淆,误认为原告作为“SME苏州国际机床展”的参展商。华暨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正当地利用了原告“西北轴承”商标和字号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将原属于原告品牌的流量引至自身网站,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商业权益,也对网络用户造成了信息干扰,扰乱了正常的互联网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两被告的责任,华好公司自认被诉侵权行为系其实施并由华暨公司作为广告代理方予以发布,原告据此认为两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诉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被诉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及后果、主观过错程度、原告方的维权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 因侵权行为已停止,原告申请撤回第一、二项关于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华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华好会展有限公司、上海华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00元; 二、驳回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负担977.50元,被告上海华好会展有限公司、上海华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