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轴承有限公司

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51民初9266号 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被告:上海洛冶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3803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洛冶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查,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尚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