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轴承有限公司

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与陕西宝深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26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西北轴承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宝深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宝深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24)陕0326民初28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执行人陕西宝深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北轴承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309025.56元,受理费319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费453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其所有的车辆(查封期限为:即从2025年6月24日起至2027年6月23日止)及名下位于眉县××工业园××号:陕(2019)眉县不动产权第0××2号】(查封期限为:从2025年7月2日起至2028年7月1日止)已被本院查封,属轮侯查封,暂无法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证券、股票、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已去世,暂未确定法定代表人,故无法作出限制消费。本案应执行案款为309025.56元及受理费3196元,已受偿0元,未受偿案款309025.56元,受理费319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0326执1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