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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冀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凤翔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申请人冀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2月3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公告申请人冀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丢失的票号为31000051/21479785、出票人为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龙成集团有限公司,金额为20万元、付款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运营作业中心、出票日期2012年9月12日,到期日期2013年3月1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冀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