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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水泥凤翔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嘉海催字第57号 申请人:冀东水泥凤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冀东水泥凤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2月4日发出公告,12月12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立即宣告1份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96700,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海宁创达经编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海宁市华亿经编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海宁工行;出票日期为2012年8月1日,到期日为2013年2月1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冀东水泥凤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