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冀东水泥凤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翔县田家庄镇河北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冀东水泥凤翔有限责任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且承兑期已到,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是10400052/21914607,票面金额35.763503万元,出票人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西安市丰泰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西安南郊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2年7月25日,到期日为2013年1月25日,经三次背书后,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冀东水泥凤翔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冀东水泥凤翔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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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