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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冀东水泥凤翔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凤翔民初字第00800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农民,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女,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陕西省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农民。被告冀东水泥凤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凤翔县田家庄镇河北村。 委托代理人***,任该公司审计部助理,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冀东水泥凤翔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认为原告***在第二次和第三次治疗过程中,治疗单位均有过错,属医疗事故,且原告已就第三次治疗提起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故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45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