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4民初525号
原告:北京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西安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律师。
原告北京某公司诉被告中航西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某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22元,减半收取5461元,由原告北京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