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博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40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博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36号青松公寓7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青化乡联庄村东一路6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盈盈,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陕西博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人民法院(2020)陕0124民初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可能对原审判决产生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人民法院(2020)陕0124民初9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40元(陕西博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陕西博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马  延  萍 审  判  员    田  丽  娟 审  判  员    马  志  超                            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婧  昭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终4050号   第三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220521166W。     第三人: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2942059830。     上诉人:陕西博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081700374D。     被上诉人:***,男性,1989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青化乡联庄村东一路69号,居民身份证610124198903011250。 上诉人陕西博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第三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20)陕0124民初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写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2020)陕0124民初9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博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田丽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