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民初3418-1号
原告: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大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北京东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611号。
法定代表人:芦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原告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8元,减半收取4574元,由被告北京东日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判员 李子淏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