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某某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4民初31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公司。 负责人:**。 第三人: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公司、第三人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