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4民初31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公司。
负责人:**。
第三人: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公司、第三人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