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4民初2021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周至县青化乡村民,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天保(原告***之父),男,1953年12月29日,西安市周至县青化乡村民,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轩,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西飞大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莹,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盈盈,该公司律师。
第三人:陕西博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36号青松公寓709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博翔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