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22执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被执行人: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申请执行人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722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22564.16元、逾期付款损失(按判决书确定计算)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2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支付宝、财付通账户余额(微信)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证,查封了被执行人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某某县重化工业园的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号:陕20**某某县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该土地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查封了被执行人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陕AGXX**、陕AXXX**、陕AFXX**的小型机动车三辆,但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冻结被执行人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某某重装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25%股权。除前述已查询到的财产外,本案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嗣后,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次执行程序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722执1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烈
审 判 员  蒋龙图
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嘉
书 记 员  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