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22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城固县。
被执行人: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2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51602.4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琦红
书 记 员 龙一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