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滕润实业有限公司、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民初2016号
原告:西安滕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学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锦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微莉。
被告: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鹏。
原告西安滕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西安滕润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滕润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滕润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1元,减半收取为3380.5元,由原告西安滕润实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惠惠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