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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淮南市金玉呈祥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04执24号 申请执行人:永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舜耕西路嘉和大厦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104858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南市金玉呈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信谊颐园世家高层豪景C、D商业3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300612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永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淮南市金玉呈祥置业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淮仲调字(2022)0155号调解书。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指定由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 十四、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 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上级法院认为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需要交下级法院执行的,可以裁定由下级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