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403民初885号
原告:永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舜耕西路嘉和大厦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104858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南朗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西路赵店村(206国道北侧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218848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永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朗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永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永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许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