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永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淮南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403民初8296号 原告:永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光明大道481号乐府广场1B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104858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西湖春天58栋103-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87225670K。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赭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信建设管理公司)与被告淮南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地产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信建设管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嘉华地产公司向永信建设管理公司支付监理费472371元,延迟付款利息22988.72元(依据2023年1月1年期LPR3.65%,自2023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24年4月1日,之后按472371元为基数,以同期贷款市场利率LPR为计算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共计495359.72元;2.嘉华地产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永信建设管理公司与嘉华地产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永信建设管理公司自2018年6月30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为嘉华地产公司提供监理服务,嘉华地产公司向永信建设管理公司支付酬金1347000元。2021年9月5日,永信建设管理公司与嘉华地产公司签订造价补充合同,约定合同价格为360400元,该合同项目于2023年1月竣工,因其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故加计两个月延期监理服务费为42400元,上述监理费共计1805073元。截至目前,嘉华地产公司已支付监理费1332702元,仍有472371元尚未支付。 嘉华地产公司辩称,1.永信建设管理公司在履行期间未尽到监理职责,给案涉工程的后期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影响。2.双方对监理的价款未进行最终结算,永信建设管理公司诉请的逾期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6月27日,永信建设管理公司与嘉华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中南·漫悦湾工程;2.工程地点:淮南市山南新区纬三路;3.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26.94万㎡……五、暂定签约酬金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肆万柒仟元(¥1347000元)……上述酬金为暂定酬金,最终酬金以本合同综合单价与实际完成监理建筑面积调整。综合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计价清单中的综合单价,该综合单价是委托人为监理人完成本合同全部义务而支付的全部且唯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监理费用、办公费用税费人员工资(含加班工资)、差旅、延期服务费、工程保修等全部费用。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计算。每标段主服务期为/个月,逾期免费服务三个月。委托人原因造成超出监理主服务期三个月以上监理服务,逾期附加工作报酬按本合同附件计价清单中约定方式计取。监理报酬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六、监理期限自2018年6月30日始至2021年2月28日止,免费延期服务期限为三个月。 “专用条件”第5.3.2条约定:(1)每标段土方开挖完成后,根据验收合格14天内支付相应标段暂定合同价款的10%。(2)每标段地下结构完成后,验收合格14天内支付至相应标段暂定额合同价款的20%。(3)每标段主体结构施工至地上5层后,验收合格14天内支付至相应标段暂定额合同价款的30%。(4)每标段主体封顶后,验收合格14天内支付至相应标段暂定额合同价款的45%。(5)每标段竣工验收且达到约定标准后14天内,支付至相应标段暂定额合同价款的85%。(6)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要求并移交委托人并结算完后14天内,支付剩余款项(结算期限为收到完整有效资料后6个月)。(7)委托人有权利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监理人酬金,现金及银行承兑汇票占比/%;商业承兑汇票占比/%,期限为6个月。(8)每次监理人申请付款前5日,监理人需向委托人提交符合委托人财务要求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可拒绝付款,且不视为违约,监理人仍需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监理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国家税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使用虚假发票或伪造、变造的发票,否则一切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同时监理人需向委托人承担票面金额20%的违约金,对由此引起的委托人全部损失监理人负责双倍赔偿。(9)监理人应优先保证本合同工程监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人工费用,如监理人未及时支付监理机构工作人员人工费用,委托人有权从未付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费用支付给监理机构工作人员。 2018年7月11日,永信建设管理公司与嘉华地产公司就淮南中南漫悦湾工程签订《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合同金额为360400元,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自2021年5月28日至2022年10月30日共计17个月。 上述合同签订后,永信建设管理公司就淮南中南漫悦湾工程为嘉华地产公司提供监理服务。永信建设管理公司主张的案涉工程整体竣工日期为2022年12月30日。经核实中南·漫悦湾北区地下车库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2023年1月9日。 淮南市城乡建设局发放的施工许可证载明,中南·漫悦湾(1#-10#住宅楼、11#、12#商住楼、S1#、S3#商业楼、南区地下车库)建设规模147155.76平方米,中南·漫悦湾(13#-14#商住楼、15#-21#住宅楼、S4#、S5#商业楼、3#配电房、北区地下车库)建设规模126792.82平方米,中南·漫悦湾(S6#商业楼、22#幼儿园)建设规模2848.56平方米,中南·漫悦湾(S2#商业楼、1#、2#配电房)建设规模3657.48平方米,上述工程总建设规模合计280454.62平方米。 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中南·漫悦湾(1#-10#住宅楼、11#、12#商住楼、S1#、S3#、S6#商业楼、22#幼儿园、南区地下车库)建设规模住宅104120平方米、商服8974平方米、公共设施36910平方米,总计150004平方米,其中地下28205平方米。中南·漫悦湾(13#-14#商住楼、15#-21#住宅楼、S2#、S4#、S5#商业楼、1#-3#配电房、北区地下车库)建设规模住宅85344平方米、商服12304平方米、公共设施32802平方米,总计130450平方米。上述工程总建设规模合计280454平方米。 本院前往中南·漫悦湾各单体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不含S1#商业楼,各单体工程竣工验收日期及面积详见附件),经核实中南·漫悦湾(13#-14#商住楼、15#-21#住宅楼、S4#、S5#商业楼、3#配电房、北区地下车库)竣工验收面积126792.82平方米,中南·漫悦湾(S6#商业楼、22#幼儿园)竣工验收面积2848.56平方米,中南·漫悦湾(S2#商业楼、1#、2#配电房)竣工验收面积3657.48平方米,上述面积与淮南市城乡建设局发放的施工许可证载明的相应建设规模一致。经统计,中南·漫悦湾(13#-14#商住楼、15#-21#住宅楼、S2#、S4#、S5#商业楼、1#-3#配电房、北区地下车库)竣工验收面积总计130450.3平方米,上述面积比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相应建设规模多0.3平米。 截至目前,永信建设管理公司认可嘉华地产公司已支付其监理费1332702元。 2024年10月18日,淮南高新区管委会就漫悦湾业主反映北区地库开裂、渗水等质量问题向嘉华地产公司回复《关于漫悦湾北区地库维修的回函》。嘉华地产公司据此认为永信建设管理公司在履行期间未尽到监理职责,给案涉工程的后期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影响。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永信建设管理公司与嘉华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永信建设管理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嘉华地产公司应当按约支付监理费。当事人约定“总建筑面积约26.94万㎡……暂定签约酬金1347000元……上述酬金为暂定酬金,最终酬金以本合同综合单价与实际完成监理建筑面积调整”。本院据此认定当事人约定计价标准为5元/平方米(1347000元÷26.94万平方米),案涉工程总建设规模280454.62平方米,《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应监理费为1402273.1元。《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合同金额为360400元,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自2021年5月28日至2022年10月30日,案涉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2022年12月30日,超期2个月,本院据此认定该部分监理费为402800元(360400元÷17个月×19个月)。嘉华地产公司应支付永信建设管理公司上述监理费合计1805073.1元,扣除永信建设管理公司认可嘉华地产公司已支付其监理费1332702元,嘉华地产公司还应支付永信建设管理公司监理费472371.1元。永信建设管理公司向嘉华地产公司主张监理费472371元,本院予以支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要求并移交委托人并结算完后14天内,支付剩余款项(结算期限为收到完整有效资料后6个月)”,当事人均未提交上述移交并结算的证据,因案涉工程款整体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2023年1月9日,双方资料应移交不应晚于验收备案日期,故本院酌定案涉剩余监理费支付截至期限为2023年7月23日,经计算截至2024年4月1日逾期付款利息为11260.8元(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嘉华地产公司关于“案涉工程尚未进行结算,支付监理费条件尚未成就”的抗辩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嘉华地产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永信建设管理公司存在监理失职,本院对其相应的抗辩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淮南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永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472371元及截至2024年4月1日逾期付款利息11260.8元(此后利息以拖欠监理费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永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30元,依法减半收取4365元,永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3元,淮南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交纳,否则将被依法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执行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1 中南·漫悦湾各单体项目竣工备案日期及面积 序号 楼栋号 竣工日期 竣工面积(平方米) 1 1# 2020年10月30日 5957.12 2 2# 2020年10月30日 3757.71 3 3# 2020年10月30日 12194.54 4 4# 2020年10月30日 5956.29 5 5# 2020年10月30日 5518.91 6 6# 2020年10月30日 13610.07 7 7# 2021年5月20日 6061.99 8 8# 2020年10月30日 5518.91 9 9# 2020年10月30日 13610.07 10 10# 2021年5月20日 6061.99 11 11# 2021年5月20日 16752.13 12 12# 2021年5月20日 16153.93 13 13# 2022年2月25日 6865.14 14 14# 2022年2月25日 12217.69 15 15# 2022年2月25日 6053.25 16 16# 2022年2月25日 6053.25 17 17# 2022年2月25日 11275.13 18 18# 2022年12月12日 14074.19 19 19# 2022年12月12日 11096.73 20 20# 2022年12月12日 11096.73 21 21# 2022年12月12日 12481.49 22 22# 2022年7月8日 2043.07 23 1#配电房 2021年5月20日 176 24 2#配电房 2021年5月20日 312 25 3#配电房 2022年2月25日 176 26 S1# 缺 缺 27 S2# 2021年5月20日 3169.48 28 S3# 2021年5月20日 4380.05 29 S4# 2022年7月8日 872.39 30 S5# 2022年7月8日 5786.49 31 S6# 2022年7月8日 805.49 32 北区地下车库 2023年1月9日 28744.34 33 南区地下车库 2021年5月31日 28205.01 附件2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附件3 执前通知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本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罚款、拘留等措施;若存在转移责任财产的情况,本院将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本院将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税务、保险、证券、网络资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有关财产信息,并采取冻结、划拨、查封、扣押等措施。财产符合处置条件的,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财产处置过程中,虚构财产租赁协议,提出虚假执行异议,设置执行障碍,阻挠财产处置进程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本院将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拍卖成交或以物抵债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配合财产交付工作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腾退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