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15民初3378号
原告:***,男,1995年9月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济阳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济阳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山东日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垛石街道玉皇庙村东原熊猫烟花办公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文笔山路以东翠屏街以北文翠嘉园1号楼北起02号商业房1-2层。
原告***与被告***、山东日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15民初3378号
原告:***,男,1995年9月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济阳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济阳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山东日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垛石街道玉皇庙村东原熊猫烟花办公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文笔山路以东翠屏街以北文翠嘉园1号楼北起02号商业房1-2层。
原告***与被告***、山东日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