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15财保11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生,住济南市济阳区。
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3月6日生,住济南市济阳区。
被申请人:山东日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垛石街道玉皇庙村东原熊猫烟花办公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9月8日生,住济南市济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4月11日生,住济南市济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7年3月1日生,住济南市济阳区。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日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货车一辆,保全价值40万元;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客车一辆,保全价值3万元。申请人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山东日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G3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2年5月18日至2024年5月17日。
二、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所有的鲁AF××**号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2年5月18日至2024年5月17日。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