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5民初3447号
原告:***,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区。
被告:山东日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垛石镇玉皇庙村东原熊猫烟花办公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日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