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7民终43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港交控智慧城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海州区经济开发区香湖路22号昊海大厦10层10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淑远、**,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港交控智慧城市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控智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交控智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各项诉求;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及仲裁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遗漏诉求程序违法,致全案判决错误。1、上诉人完全符合年休假的法定条件,分管领导已同意休假;上诉人不存在旷工的事实,被上诉人无权侵害职工的合法年休假权利。2、被上诉人的用工、用章等规章制度在本案发生时尚未经过法定民主公示程序,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被上诉人引用该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予撤销。3、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未依法通知单位所在地的工会,不产生法律效力,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并支付赔偿金。4、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擅自使用部门印章缺少事实依据。5、上诉人主张欠付工资的诉求与解除劳动合同应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正判决。
交控智慧公司答辩称,1、被上诉人不否认上诉人享有年休假权利,但应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统筹安排。上诉人第一次请假申请到总经理签字时未获批准并被收回,上诉人再次填写请假申请,被上诉人明确不予批准。在此情况下,上诉人依然连续三天旷工,被上诉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2、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已通过公司网站予以公示,对上诉人具有约束力。被上诉人在解除与上诉人劳动合同前后,分别通知了上级公司工会和本市总工会。3、上诉人的分管领导与上诉人的谈话录音足以证明上诉人系擅自使用部门印章。4、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增加了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交控智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800元、2018年欠付**工资报酬8000元;2、判令交控智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7年10月到交控智慧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12月。2019年2月11日,**以家中有事为由请假3天,其自行在请假申请表上加盖了市场部、综合办公室公章,分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字,公司领导未签字。同年2月13日,**找**谈话,对**擅自使用公章填写请假申请表的行为进行了教育批评,**承认了错误。同日,**再次填写请假申请表,以到日本旅游为由请假4天,期限为2月15日至20日。该申请表无任何签字、**。此后,**自行休假至2月20日。2019年2月22日,交控智慧公司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私盖公章和旷工3天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中,交控智慧公司提供了解除劳动合同前函告工会的证据。该委员经审理认定交控智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裁决不支持**的仲裁请求。**不服,故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还查明,《用工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员工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申明理由,按管理权限逐级履行审批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未上班者视为旷工。第二十二条规定,旷工视为严重违纪,累计旷工3天,扣除当月绩效并解除劳动合同。《用工管理制度》、《印章和证件管理办法》经职工会议通过并在被告网站公示,于2018年12月26日起实施。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赔偿。本案中,《用工管理制度》、《印章和证件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在网站公示,对**具有约束力,**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然**擅自使用公司印章填写请假申请表,且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自行休假,已构成旷工,属***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交控智慧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实体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主张交控智慧公司已认可其请假,经查,**第一次请假系自行加盖印章,其分管领导**虽签字,但此后发现了该问题并已指出其错误行为,**亦承认了错误,此后又重新填写申请表,表明该次请假未能获得交控智慧公司批准,故**该主张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主张其对规章制度不知情,因规章制度已在网站公示,足以达到员工知悉的程度,可以认定交控智慧公司已履行公示义务。**还主张规章制度系交控智慧公司后期制作,属于故意伪造证据,因其未有有效证据证明,不予采纳。另外,**赔偿金诉请虽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请求不一致,但均属于劳动合同解除争议,无需再经仲裁程序,交控智慧公司要求驳回**起诉的主张不能成立,但**拖欠工资的主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经劳动仲裁先行处理,不予理涉。综上,交控智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交),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已经开庭质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确认的证据,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对带薪年休假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范,明确了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本案中,上诉人依法享有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但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享受该权利时,是否履行了程序义务。被上诉人提供的《年休假申请表》、考勤签到簿、视听资料、《用工管理制度》以及《印章和证件管理办法》等证据证明,上诉人在自行加盖公司部门印章后向被上诉人提出了书面请假申请,上诉人在明知被上诉人的主要负责人对其请假未予审批批准,请假手续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即径行离岗休假,构成事实上的旷工。被上诉人在查明事实后,以上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上诉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亦在案件起诉前补正通知工会程序。被上诉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符合法定实质和程序要件,一审判决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诉求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未在本案争议发生前公示规章制度、解除程序违法以及认定上诉人自行**证据不足等上诉理由,上诉人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称一审判决未对其工资诉求审理并判决的上诉理由,因该诉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且与本案上述诉争不存在不可分性,一审法院不予理涉于法有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袁 萍
书 记 员 周 杰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