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3171号
原告:山东司南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高新区健康东街10179号潍坊软件园B座7层7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矿地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1018号地质九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司南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矿地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8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司南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司南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山东司南地理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