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通朗迅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4908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苑155号2-5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7331345C。 法定代表人:**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裕曦路9号院4号楼7层1-2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221303013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柠,女,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北京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7928.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北京光***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光***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7928.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夏 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