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4908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苑155号2-5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7331345C。
法定代表人:**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裕曦路9号院4号楼7层1-2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221303013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柠,女,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北京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7928.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北京光***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光***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7928.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夏 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