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0983号
原告:北京青远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星西路106号院2号楼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闫伯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梁,男,北京青远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京环建环境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京昌公路朱辛庄村东南183号楼2层206室。
法定代表人:汪标。
原告北京青远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环建环境质量检测中心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青远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在本院向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前,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青远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青远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高 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付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