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远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北京青远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5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青远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星西路106号院2号楼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闫伯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理乐,男,1979年3月2日出生,北京青远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婧文,女,991年3月28日出生,北京青远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尚水园4号楼6层2单元609-1室。 法定代表人:魏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恩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青远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4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为:***公司不得追回双方合作的项目(新疆阿勒泰8个村庄规划)中青远公司已支出的费用165 566.94元,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公司未能及时提供数据是导致涉案项目成果无法完成的原因,并非青远公司技术能力的问题。2020年10月23日,***公司涉案项目对接人才提供数据,并且缺少3个行政村的矢量边界数据,此时离青远公司提交报告的时间只有3天,青远公司在数据不全的情况下完成8个村庄的规划报告是不可行的。二、青远公司给***公司开具发票的内容为技术服务费,向涉案项目规划负责部门收集数据是***公司的职责。青远公司按照***公司的指示,一直以该公司的人员的身份与当地政府对接,包括数据收集。因数据迟迟不能收集到,***公司答应由其来收集数据。三、“收到首付款后25个工作日完成报告”是***公司与阿勒泰规划部门之间的合同约定,青远公司从未认可上述时间。青远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合同未明确报告的提交时间。***公司是2020年9月29日收到阿勒泰规划部门的首付款,青远公司是2020年10月10日收到***公司的首付款,无论以上述哪个时间节点计算25个工作日,2010年10月26日都不是提交报告的时间。四、***一直存在隐瞒业主方到款实情,至2020年10月3日还坚称未收到业主方首付款,导致青远公司误以为报告还有充足的时间可以完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突然提出2020年10月26日完成报告,2020年10月23日青远公司才收到部分数据,使青远公司措手不及。五、青远公司已经向***公司交付了部分成果。六、青远公司是接***公司的求助开展工作,是友情帮忙。 ***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收集数据的工作并不是由***公司负责,***公司及业主方已经向青远公司提供了必要的材料,由于青远公司的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公司才要求青远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先提供初稿,以保证终稿可以交付,但青远公司明确表示即便逾期也无法按期完成项目。***公司已经给了青远公司充足时间准备和进度提醒,青远公司并未交付工作成果,并擅自将项目转包给第三方,严重违约。 ***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规划编制合作协议》;2.青远公司返还合同款20万元;3.青远公司赔偿损失(律师费)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青远公司承担。 青远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规划编制合作协议》;2.请求判令***公司不得追回支付的第一笔费用2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25日,***公司(甲方、委托方)与青远公司(乙方、承接方)签订《规划编制合作协议》,约定:项目名称为阿勒泰市35个村庄编制国土空间规划项目(一标段),项目规模为8个村庄。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阿勒泰市35个村庄编制国土空间规划项目(一标段)(以下简称本规划)编制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阿勒泰市35个村庄编制国土空间规划项目(一标段);2.编制划分:村庄规划;3.规划地点: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4.规划范围:各标段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包括喀木斯特村、萨尔喀木斯村、乌图布拉克村、萨亚铁热克村、博肯布拉克、莫因分场、克依干库都克分场、阿克吐木斯克分场8个村庄。);5.主要规划内容:科学合理地对村庄进行分类,确定好产业发展策略,明确发展目标及人口规模预测及建设用地规模预测;安排好村庄建设空间布局,提出样板宅基地规划及村庄建设管控要求,提出生态保护与修复意见、生态空间管制规则,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线,明确农村空间管制规则,提出国土地空间综合整治的项目清单;做好村庄风貌、建筑风貌、庭院规划和主要景观的节点的梳理,提出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内容。对村庄内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布设及统筹设置、环境卫生整治规划、防灾减灾、近期规划等提出科学合理依据。其他:①涉及旅游沿线的村庄有:喀木斯特村、萨尔喀木斯村、乌图布拉克村、萨亚1 铁热克村、博肯布拉克村,编制成果应抓住特色,重点突出;②与乡镇场部管辖范围重合的村庄有乌图布拉克,按照相应的规划编制依据及相关政策提高规划编制任务深度,深度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③规划要体现因地制宜、因村制宜,针对村庄建设的不确定性,积极探索多种方式,善用存量规划,保证村庄规划具有一定的弹性。 第二条 技术要求:1.主要技术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村庄整治技术导则》(GB50445-2008)、《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国家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2020年)。2.政策性相关文件:《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工作推进方案》。3.成果及格式要求:按国家、省、市现行的技术规定执行,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2020年)要求。4.其他要求:合同规定编制的村庄规划必须满足阿勒泰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村庄规划与阿勒泰市国土空间规划需进行有效衔接。 第三条 项目成果:1.本合同项目成果组成如下:成果载体为村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文本、图纸及附件),规格为纸质和电子文件(.docx和.pdf格式,图件为.jpg和Shapfile格式),数量为6套。 第四条 取费及付款方式:1.费用总额:乙方收取甲方项目费用总计60万元整。包含乙方规划编制费用,现场调研费用,人员差旅费用,规划文本图纸成果打印费用、税费等。2.付款方式:(1)甲方收到第一笔项目款后通知乙方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付给乙方第一笔费用20万。(2)甲方收到第二笔和第三笔项目款后通知乙方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按甲方收到的项目款30%的比例将费用付给乙方。(3)甲方收到最后一笔项目款后通知乙方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所余费用一次性全部结清,付给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追加5万元,总合同金额为65万元整。 上述协议签订后,青远公司派工作人员去新疆开展收集数据及调研工作。2020年10月10日,***公司向青远公司支付第一笔费用20万元。2020年10月21日,青远公司(甲方、委托方)与赵庆印(乙方、设计方)签订《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红墩镇5个村庄(乌图布拉克村和萨尔喀木斯村)和二牧场3个村庄(阿克吐木斯克、克依干库都克、莫因)的村庄规划编制项目的任务。青远公司向赵庆印转账5万元。之后,双方发生争议。 ***公司提交的其工作人员王菊红与青远公司人员胡理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20年10月21日,胡理乐:“…数据现在还没有拿到,按照这个节点我肯定是完不成了,我这边加上我总共才5个人,原来从中规院找了一个老师,还有中国环科院找了一个老师,但由于现在这个数据的问题,他们已经明确表示不参与了,所以我这边按照这个节点肯定是完不成…”;“我昨天晚上一直在联系中规院其他的专家,还有北规院的专家,也在boss直聘网上找了几个专家,我觉得你们把这个项目报给他们可能能完成,我这边真的是完不成了…”;“我找到一个做这个村庄规划的老手,但他给的费用我这边实在没法支付,这样搞下来我就是要亏不少的钱,我想了一下,我把我这边前期的调研的各种资料都给他,然后你们委托他做吧,他们也有团队,他们是专业专职的抢手,可能这一条路还行,但是他们也很难在目前这个节点上,把这个报告完成…您看怎么弄这个钱,我可以退给你们吧”;“当然现在不是什么费用的问题,当务之急是要找到强大的团队,尽可能的往前赶,造成今天局面的原因,咱可以秋后算账…我这是个小公司,我家总共也就5个人,我跟您说实话,我一开始是找了两位,其实是找了三位,他愿意参与这个事情,但是国庆期间数据对接不及时,也一直投到后面,他们有两个已经退出了,还剩一个也愿意兼职干着,但他们只是兼职的,这也太危险,所以后来又有朋友问了一大圈,有一个团队他们愿意干,我觉得你们愿意的话可以跟他们联系”。王菊红:“胡老师,那个第一笔费用是给您转了20万是吗,您把这20万都退给我们对吗”。胡理乐回复:“前期调查的资料照片问卷等等我都可以给你们提供,这些对你们开始的工作肯定是很有用的,我觉得不应该全部退给你吧,这些东西难道你们都不要了吗,这些没有的话,那个规划也搞不成了”。王菊红:“胡博士,能退款了吗”。胡理乐:“今天接到法院的通知,看来贵公司起诉我了。法院转告我,你们要求本月25日前支付19万。咱们本已协商了10万,为何又变呢?走法院对谁都没好处,请贵公司慎重考虑。” 另查明,***公司收到业主方首付款时间为2020年9月29日。庭审中,青远公司认可出具初稿时间为***公司收到业主方首付款后25个工作日。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青远公司签订的《规划编制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公司主张青远公司存在违约行为,青远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该院认为,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青远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即向***公司表示其公司没有能力作出最后的工作成果,并向***公司推荐其他公司继续该项工作,且表示同意向***公司退款,由此该院确认青远公司确系存在违约行为,故对***公司主张的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关于***公司要求返还20万元的诉讼请求,从青远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显示,青远公司确系为履行该合同开展了工作,但青远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将部分工作成果向***公司提交,故青远公司为履行该合同的支出应由其自行承担,青远公司应将20万元返还给***公司。对于***公司要求青远公司赔偿损失(律师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律师费的负担,故本对此不予支持。 对于青远公司反诉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青远公司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张合同解除,故该院不予支持。对于青远公司要求不得追回20万元的反诉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公司与青远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签订的《规划编制合作协议》解除;二、青远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公司已付款20万元;三、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青远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二审中,青远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青远公司工作人员胡理乐与***公司工作人员魏薇、阿勒泰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孙玲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涉案项目数据收集应当是***公司的职责,青远公司是按照***公司的身份与业主对接;2.胡理乐与***公司工作人员王菊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青远公司是以帮忙的身份,在没有收到款项就已经开始开展工作;3.胡理乐与孙玲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青远公司一直积极与业主方索要数据,2020年10月23日才取得数据;4.胡理乐与王菊红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公司已经收到青远公司提供的数据和成果;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以证明国土调查结果等矢量数据是规划中必须有的数据;6.规划成果文本打印,以证明青远公司完成规划报告撰写部分成果;7.收集到的电子数据部分截图,以证明青远公司完成大量数据收集和现场调研工作。 ***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涉案项目已经交给青远公司完成,就应当由青远公司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业主索要基础资料,***公司只是负责协助,青远公司索要的资料业主方早已经提供。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证明目的与本案争议无关。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2020年10月21日业主确认材料早就已经给过了,10月23日是第二次提供。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材料青远公司没有交给***公司。证据 5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都不认可,认为材料是青远公司单方提供的。证据6、7 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这些材料没有提交给***公司。 经审查,根据审理情况,本院认为,青远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在本案一审期间即存在,依法不属于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且与本案认定处理缺乏关联,无法支持其上诉请求,故本院不予采纳。 ***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司与青远公司签订的《规划编制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青远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青远公司是否应当向***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 本案中,***公司与青远公司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公司委托青远公司承担阿勒泰市35个村庄编制国土空间规划项目(一标段)的编制工作,提交村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青远公司作为承揽人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公司交付工作成果。但从现有证据来看,青远公司在交付工作成果前,明确表示自身无能力交付最终工作成果,提出让***公司委托他人继续涉案项目的工作,并表示可以退款。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青远公司违约,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规划编制合作协议》并无不当。青远公司关于项目成果无法完成的原因在于***公司不能及时提供数据的上诉主张,无合同依据,现有证据亦不能反映为完成项目成果应当由***公司承担提供数据的义务,且***公司为数据收集事宜已协助青远公司与当地政府对接,据此,结合青远公司在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中所自认的内容,本院对青远公司该上诉主张无法采信。 ***公司在《规划编制合作协议》签订后,向青远公司支付合同款20万元属实,现《规划编制合作协议》因青远公司违约解除,***公司主张退还上述20万元有法律依据。在青远公司未完成工作成果、***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情况下,青远公司关于不予退还该20万元合同款或由***公司承担其在项目中已支出费用的主张,于法无据,且***公司不予认可,故本院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青远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2元,由北京青远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邵普 审判员 李春华 审判员 范术伟 二○二二 年 六 月 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姜斐 书记员 王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