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6民初15347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雄辉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雄辉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5元(原告申请免交),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