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吉安市某某中心泰和分中心、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安东管理中心万安收费所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826民初2048号
原告:***,男,1970年6月7日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丰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某某中心泰和分中心,住所地泰和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安东管理中心万安收费所。
被告:泰和县精元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昌某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吉安南收费所。
被告:泰和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安市某某中心泰和分中心、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安东管理中心万安收费所、泰和县精元某某有限公司、泰和县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