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1民初1061号
原告: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工业经济局1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561741749A。
法定代表人:郑怀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娇,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源天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仓前街道愧荫里4号2楼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1GUH35U。
法定代表人:林传富。
原告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源天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计876元,由原告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雨
书 记 员 唐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