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初83号之二
原告: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工业经济局1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561741749A。
法定代表人:郑怀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欣,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万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镇郑和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781657127Y。
法定代表人:张浩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世民,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万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 颖
审 判 员姜 蓓
人民陪审员 李 理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欣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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