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民初2045号
原告: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工业经济局1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561741749A。
法定代表人:郑怀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欣,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万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镇郑和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781657127Y。
法定代表人:张浩波,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万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姜 蓓
审 判 员 张 琰
审 判 员 吴克坤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田 松
书 记 员 宋欣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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