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81民初39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怀臣,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女,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梦琴,女,1997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怀化市港翔管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展通,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怀化市港翔管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湘1281民初390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申请人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账户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网络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怀化市港翔管桩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5394.2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3月23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怀化市港翔管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自行和解,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账户存款5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怀化市港翔管桩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5394.23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海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钦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