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5195号
原告:***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寨里镇小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892506390。
法定代表人:吕桂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心翠,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应军,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冶京诚(湘潭)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湘潭九华经开区江南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338547484X。
法定代表人:李保平。
原告***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京诚(湘潭)矿山装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23元减半收取3412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佩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庆枭
书 记 员 张子原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5195号
原告:***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寨里镇小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892506390。
法定代表人:吕桂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心翠,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应军,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冶京诚(湘潭)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湘潭九华经开区江南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338547484X。
法定代表人:李保平。
原告***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京诚(湘潭)矿山装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23元减半收取3412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锻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佩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庆枭
书 记 员 张子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