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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裕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23民初2495号
原告:福州裕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津太路津太新村15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坚,男,该公司财务。
被告:***,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8年8月28日
待裁事项:福州裕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裁决理由:福州裕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裁定如下:准许福州裕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裕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欧俊根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江晓惠
书 记 员 雷秀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