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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裕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3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裕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津太路津太新村15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坚,男,该公司财务。
被执行人:***,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申请执行人福州裕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123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8年6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289.01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福建省罗源县××#楼××单元及××#楼××号附属间的房产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申请人已参与分配拍卖款并分得1949.42元;现经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胜
审判员 王美贞
审判员 欧俊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兰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