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丰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裕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123民初1522号
原告:福州裕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津太路津太新村15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坚,男,该公司财务。
被告:***,女,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福州裕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龙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裕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裕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支付物业管理费5736.34元、垃圾转运费150元、垃圾处理费250元、公摊水电费1375元、公摊电梯年检费111元、公摊维修费8.1元、公摊电梯保险费3.8元、滞纳金6355元,共计13,989.24元。事实和理由:裕龙公司与罗源县凤山镇凤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凤凰城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合同签订后,裕龙公司派人入驻凤凰城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期间,***拖欠了2013年12月15日至2018年2月14日间的物业管理费、垃圾转运费等共计13,989.24元。裕龙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5日,裕龙公司(乙方)与凤凰城业委会(甲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补充协议》。合同约定:乙方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多层住宅0.9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0.9元/月/平方米;业主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逾期加收滞纳金为5元/月;物业服务费按月进行交纳,业主应在当月25日前履行交纳义务;合同为期一年,自2013年12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14日止。补充协议约定:物业费按每户每月0.9元/平方米收取(含电梯维护费每梯每月260元);公共水电费由乙方垫资向供电、水务部门交清后,以定额分摊方式向业主收取(其定额标准:一层每月每户7.5元;二层至四层每月每户14.5元;五层至十一层每月每户21.5元;十二至十八层每月每户27.5元),垃圾处理费每月每户5元,垃圾转运费每月每户3元,向业主定额收取。合同及补充协议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质量等进行了约定。
2014年12月15日,裕龙公司与凤凰城业委会续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物业补充协议》。该合同约定:裕龙公司对凤凰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管理期限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其他内容与2013年12月15日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大体一致。
2016年12月15日,裕龙公司与凤凰城业委会续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物业补充协议》。该合同约定:裕龙公司对凤凰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管理期限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其他内容与2013年12月15日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大体一致。
2017年8月14日,裕龙公司与凤凰城业委会再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变更约定:物业服务费按照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多层住宅0.95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0.95元/月/平方米;合同为期六个月,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其他内容与2013年12月15日签订的合同大体一致。
经凤凰城业委会核批,2013年至2017年电梯年检费***应分摊111元;2014年2月、2014年4月、2016年11月、2018年3月该小区高区水泵受损,分别产生维修费用667元、435元、320元、460元,***应分摊2.7元、1.8元、1.3元、1.9元;2017年6月该小区地下室车库入口公共污水泵受损产生的维修费用385元,***应分摊0.4元。
另查明,***名下凤凰城小区13号楼1802室房屋建筑面积为126.63平方米。
本院认为,凤凰城业委会是该小区全体业主的代表,其与裕龙公司先后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凤凰城小区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系罗源县凤凰城小区业主,其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等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等民事责任。故裕龙公司诉请***支付2013年12月15日至2018年2月14日间的物业管理费5736.34元[(126.63平方米×0.9元/平方米×44月)+(126.63平方米×0.95元/平方米×6月)]、垃圾转运费150元(3元/月×50月)、垃圾处理费250元(5元/月×50月)、水电公摊费为1375元(27.5元/月×50月),公摊电梯年检费111元、公摊维修费8.1元,共计7630.44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有关凤凰城小区电梯投保分摊的报告》中载明电梯投保分摊应扣除未装修住户,***未实际装修入住,故裕龙公司主张电梯保险费3.8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涉案合同约定逾期加收滞纳金为5元/月过分高于***违约造成裕龙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损失,依法调整为以当月欠缴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滞纳金。***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福州裕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垃圾转运费、垃圾处理费、公摊水电费、公摊电梯年检费、公摊维修费共计7630.44元及滞纳金(以当期应缴费用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当期26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
二、驳回福州裕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元及公告费用,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 孟
人民陪审员  林向信
人民陪审员  郑 雁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曾 芳
书 记 员  张丽青
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提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