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轨道交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机械制造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与上海轨道交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06民初24740号





原告:上海市机械制造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剑瑛,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铃,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轨道交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韩斌,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市机械制造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轨道交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市机械制造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机械制造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机械制造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11元,减半收取计7,255.50元,由原告上海市机械制造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敬红






书 记 员


唐莹琪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