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02民初10014号
原告:陕西皓海远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西沟村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CLNX9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同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榆林大道锦澳盛元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86976499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皓海远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中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陕西皓海远大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缴纳,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皓海远大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